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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10]运城市矿产资源规划 〖五〗
第五章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第一节  生态矿业总体要求
一、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坚持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治理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实施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做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矿山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
三、禁止在划定的各类禁采区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影响的开采项目;禁止土法选、炼金矿和土法炼焦、炼硫;禁止新建含硫量大于3%的煤矿;开采矿产资源要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开采技术和工艺。
第二节 现有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现有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建立矿山环境、土地资源破坏监测、报告和监管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以国有重点矿、地方国有矿为重点,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督促矿山企业对矿区内的各类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制定综合的、科学的闭坑计划。
我市地质灾害多发区主要分布在平陆三门镇及河津市下化乡和垣曲新城等地(见表7),不同程度地出现崩塌,地面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现象。地裂缝及泥石流,受灾面积达2032.8km2,其引发原因主要为矿层采空区,矿渣无序堆积等原因。地质灾害已经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的正常生活。因此,上述地区为本规划期内重点治理区。
2005年前,将全市矿山损毁的耕地复垦30%,重点对平陆三门镇三门一带200km2范围内及平陆坡底乡王沟至曹川镇上堡一带的46.5km2范围,河津市下化乡一带62 km2范围的崩塌土地、塌陷土地进行治理复垦;对矿山开发造成的滑坡、泥石流、采空区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次生地质灾害分布范围进行勘查。
2010年,完成地质灾害严重区的治理,如基本控制河津市下化乡一带的地裂缝继续扩大,治理完成下化乡杜家湾村、石庙村的116400 m2的地裂缝群。矿山损毁耕地复垦率达到80%。
            第三节  新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矿山企业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矿山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以上方案、报告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补做合格证之后方可发放采矿许可证。
严格控制污染严重或可能造成重大地质灾害的矿山企业的审批,确需开发的特殊矿种,应充分应用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和政府职能管理两个方面的作用,确保综合治理资金。禁止在108、 209、运三高速、运风高速、大运高速、南同蒲铁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禁止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规定范围内新建各类矿山。坚持保护耕地,矿山占地要充分体现这一原则。
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确定的“三废”防治措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矿山生产阶段要依法规范采选活动,尽量减少对生态和环境的破坏,一但发生及时治理。
 第四节  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运城市目前尚未对闭坑矿山进行详细调查,目前以中小型在采矿山数量较多,中条山有色金属公司胡家峪、篦子沟两个大型矿山因资源枯竭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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