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 市局简介 | 新闻动态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交易大厅 | 办事大厅 | 知识园地 | 信访举报 | 专题专栏
 
土地管理
地质矿产管理
测绘管理
综合法规
地方性政策
司法解释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高级搜索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1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炭生产的行业管理,促进煤炭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第三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

    (三)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并完善可靠,经依法验收合格;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八)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有煤矿企业、外商投资煤矿企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经过批准的采矿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三)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四)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五)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六)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七)有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八)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九)有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程序

    第六条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下列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一)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煤矿企业;

    (三)外商投资煤矿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第七条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煤矿企业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在煤矿(井)建成投产前向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

9 7 3 1 2 4 8 :
返回首页 | 关于本局 | 信访举报 | 在线咨询 | 网站导航 | 通讯联系
Copyright © 2007 运城市国土资源局(www.yunchenglr.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河东东街 电话:0359-2288331 传真:0359-2288332
技术支持:运城市国土资源局信息中心 电话:0359-2288356 E-mail:yunchenglr@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