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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提高我市乡、村两级工会及所属基层工会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运城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强乡、村工会及所属基层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基层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人阶级是我们党的阶级基础,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推动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农民工是工人阶级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大力推进,民营企事业迅猛发展,乡、村辖区内企业数量增多,从业人员结构和劳动关系复杂,农民工人数不断增加,一些农村小砖窑、小建筑队等小散杂企业存在着侵犯农民工权益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市发生的黑砖窑事件影响恶劣,教训深刻。为了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加强乡、村工会及所属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势在必行,刻不容缓。这是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权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全市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县(市)委和乡镇党委一定要增强政治责任意识,要从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乡镇工会、村级工会及所属基层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建立健全乡、村及所属基层工会的组织机构
县、乡党委要把建立健全乡、村及所属企业工会组织纳入党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以党建带工建,以工建促党建。
(一)全市所有乡镇一律建立乡镇工会工作委员会。设专职工会主席,由热爱工会工作、退居二线的乡镇副职担任,具体人选由县委组织部、乡镇党委、县总工会协商提出,并经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乡镇工会主席享受在职副职待遇,参加乡镇班子。同时配备一名专职工会干部,原则上从现有的乡镇干部中调剂解决。
乡镇工会工作委员会拟由5-7人组成,由乡镇工会主席、工会专干、乡镇企业办、劳务站的负责人和规模较大的企业工会主席等参加。
今后,县委及组织部门要把乡镇工会主席的配备考核纳入干部正常管理范围,在乡镇换届或调整乡镇领导干部时,一并考虑工会主席人选。
乡镇工会工作委员会在乡镇党委和县总工会的领导下工作,负责、领导辖区内所有基层工会工作。
(二)凡是有企业的行政村,一律建立村工会工作委员会,由3-5人组成,工会主席拟由党支部书记兼任,工会委员由村干部、村企业工会主席、基层工会联络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乡、村所属的企业都要建立工会组织。职工人数25人以上的要建立工会委员会;职工人数25人以下的建立工会小组,选举产生一名务工稳定、有一定文化水平、能替职工说话办事的农民工担任小组长;对人员流动大、生产季节性强、露天作业的砖瓦厂、建筑工程队、沙石厂、小作坊等小企业,必须建设工会组织,也可以建立临时性、季节性工会,采取集体登记、统一入会的灵活方式。同时设立工会联络员,由村支委干部担任,其主要任务是了解农民工维权信息并向上级报告情况。要积极推广直选工会主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近亲属、包工头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或联络员。
(四)县、乡工会干部要深入农村、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帮助指导基层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对拒不建立工会组织,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和组织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发挥工会组织作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乡、村及所属基层工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要大力宣传《工会法》、《劳动法》、《国务院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若干规定》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要组织职工学习法律法规,增强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要监督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要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和劳动安全卫生作为重点写入集体合同。要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法律法规,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做好上岗培训,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预防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要监督企业为职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维护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三)乡、村工会既要维护在本地务工的农民工(包括外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外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农民工输入输出档案,建立双向维权机制。
(四)要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农民工爱党、爱国、爱企、爱岗;要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科学文明、寓教于乐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
(五)要在民营企业中广泛开展创建“和谐企业”活动,组织开展“双爱双评”活动,倡导职工热爱企业和经营者关爱职工的良好风尚,评选表彰员工热爱企业、经营者关爱员工的先进典型,实现企业效益和职工利益双赢,以企业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要大力开展创建“职工之家”活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工会组织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群众依靠的贴心人。
(六)切实当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监督人。对于虐待农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以及使用童工、未成年工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乡镇党委和上级工会,及时通报乡镇政府和公安、劳动等政府职能部门,并协助配合严厉打击,对于知情不报者,要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乡村基层工会工作的领导
(一)县、乡党委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乡、村工会工作领导,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乡镇党政联席会议要研究一次工会工作,听取工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会在维权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县、乡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乡镇政府要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补助。
(三)市、县、乡三级工会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县(市、区)总工会要加强对乡、村工会工作的领导,要实行定期检查和工作通报制度,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乡、村两级工会每月要召开一次例会,要经常深入所属基层工会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工会工作,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各级工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真正履行职能,充分发挥作用,为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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